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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仲裁公信不必坐等修法
2008-09-10 09:02:50作者:来源: QQ

    梅林议村

    深圳仲裁委的门前近几年一直不太平,连“深圳仲裁委”的招牌也几次被换成“深圳枉法仲裁委”。作为深圳仲裁委曾经的当事人,深圳利保义公司在2004年里被受理的3宗案子,全都败诉。公司负责人司明海感慨,“仲裁过程就好像掰手腕,比的就是谁人脉强、谁本事大”。

    然而从仲裁制度本身来看,这样的指责不说是“无理”,至少也欠缺足够的证据。如若司先生所言的“人脉”与“本事”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钱权交易”和“感情投资”的话,那么只要利保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交易”在他们的案子中确实存在,法院就可以帮其讨回公道。《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程序,如果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程序缺陷,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从仲裁委负责人的表态来看,利保义公司似乎并无此种证据,“利益冲突”、“违反程序”都系猜疑———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司法公信不彰,对法院连带对仲裁委公正裁判的怀疑几乎已成了不少当事人的一种习惯,尤其是败诉方。

    其实,仲裁作为法院之外的一种纠纷解决机构,它的民间性、高效性和灵活性决定了它的裁决有条件比司法裁判获得更多的认同度。和国家设立的审判机关不同,仲裁要想获得更多的案源,就必须以公平和公正来吸引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全赖当事人自治。相应地,当事人若选择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之道,就必须对仲裁结果有起码的尊重。就像我们在商场买了一件商品一样,我们不能在使用过程中觉得不满意又拿回去退换———除非我们能证明这个商品的质量存在某种缺陷。

    但仲裁制度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连仲裁委负责人也承认,颁布至今13年的仲裁法已显现出体制缺陷,他们也希望推动仲裁制度的改进。

    从报道中看,当事方主要指责的还是仲裁员制度。仲裁员是否称职对仲裁制度至为关键。尤其是对于首席仲裁员的选任,往往成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防止仲裁过分延迟,通常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一位首席仲裁员。这也易成为败诉一方攻击的焦点———在当事人的心理上,很多时候败诉一方总愿意无端猜疑仲裁过程中的猫腻,也不愿检讨己方是否对事实的判断有误或对证据的收集还嫌不足。与其这样,还不如尽可能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或者让双方指定的仲裁员来协商确定那位首席仲裁员。

    为便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也应在严格标准的基础上充实仲裁员队伍,并在名册中尽可能地提供更多关于仲裁员的信息。作为设在地方的仲裁委,于仲裁体制的改变上只有建议权,但于现行法下的制度实践,却完全可以大胆推进。增强仲裁公信力,并非只能坐等法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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