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交警日常执法、办案等行为,近日深圳市交警局颁发《交警队伍管理的“六项规定”》。据称制定《规定》是为了及时消除和解决队伍中出现违纪苗头,预防和减少交警违法违纪现象。
我国已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完善,仅涉及到交警这一群体,我们有全国人大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进行管理。作为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我们有《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对之进行约束……另外还有包括《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内的各种地方性法律法规。既然有了这么多法律法规,深圳市交警局何以还要颁发一个《规定》呢?
仔细分析一下这个规定,我发现其中罗列的许多现象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比如,“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向当事人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这触犯了《刑法》中的受贿罪:“与机动车修理厂、改装厂社会人员勾结串通,骗取保险”,这违反了《保险法》:“滥用职权,私自设卡查车、收取财物或从事交警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这就是明显的“滥用职权罪”。凡此种种,都决不仅仅是交通局长解释的那种“苗头”。事实上,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像这种以“严禁”为关键词的规定多如牛毛,但绝大多数没有取到应有的作用。而且这种规定的处罚之宽松,已经算不上处罚了。此《规定》中,“交警违反禁令滥用职权者,两年内将不予提拔使用”。这就意味着,就算我滥用职权侵害了市民的利益,充其量也就是不能得到提拔———高高举起的鞭子,轻轻地放下,犹如隔靴搔痒。假如我是深圳市交警,完全可以白眼视之。
在一个国家已经具备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下,还要
搞一些类似“严禁违法”的规定,实在是“人治”精神的流弊。我们不缺法律,缺的是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当然,我们也可将这个规定理解为交警局内部的管理制度,像在《劳动法》之外,许多公司也会制定一些在内部实施的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总是在最后声明:若与法律有不相符合之处,以法律为主。这就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任何《规定》都不能与法律法规冲突,也不能在交警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以内部处理代替法律惩罚。否则,势必会有架空法律之嫌。而且,在《规定》中,我们也确实看到了这种“苗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