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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强赶租客 被判赔偿一万
2008-08-20 09:01:44作者:来源: QQ

    业主将房子卖掉后,为使租客搬走,停止对房子供水,并将租客的物品搬到屋外。昨日,罗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庭审,裁定原业主黄某双倍返还租客的保证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万元。

    2007年9月,业主黄某将位于名骏豪庭骏禧阁的一套房子以每月1500元出租给于某,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后,于某向黄某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800元和10月份租金。2007年10月中旬,黄某通知于某,房子已经卖给别人,要求于某一个月内搬出。2007年11月,黄某的房子完成房产转移登记,正式卖给他人。

    因租期未到,于某未将房子交还给黄某。半个月后,黄某以于某未交租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处停止对房子的供水、供电。2007年12月,黄某又向于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3日内无条件搬离。2007年12月17日上午,黄某在于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打开房门,将于某的家具和物品清理后,堆放在小区走道内,后向于某发短信告知。

    后来,于某把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和停水、停电及物品破损、丢失的损失。法院经过庭审后认为,黄某要求物业管理处停水、停电时,作为已不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以业主身份要求物业管理处停止对涉案房屋停止供水,是一种侵权行为。另外,黄某未经于某的同意,擅自打开于某承租房屋的门,并将于某的家具及物品清理后存放于小区监控室旁走道内,是对于某合法财产的侵害。因此,黄某在履行与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时,不仅违约,而且侵害了于某的承租权和财产所有权。因此,法院判黄某除了双倍返还于某的保证金外,还赔偿于某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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