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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准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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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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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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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因急事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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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原件1份);
(二)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三)《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原件1份);
(五)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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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行政派出所户政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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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各行政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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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各区公安分局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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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各行政派出所户证窗口受理,区公安分局审核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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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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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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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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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
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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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大厅办理时限 |
无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早上9:00—12:00,下午14:00—18:00 |
| 受理地点 |
各公安分局行政派出所户政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