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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
4月2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
随后,《中国经济周刊》在采访中发现,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均认为目前的最低工资是偏低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陈秀庆处长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在目前看来,最低工资要达到月平均工资的40—60%仍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事实上,按照2004年1月2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第21号部令《最低工资规定》(下称《规定》),“社会平均工资法”是《规定》中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与人力资本研究室主任都阳认为,“最低工资不光是低的问题,而且区域差距比较大,有的地方多年也没有调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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