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高职生黄峰报考福田区城管局水务管理所“城市园林”专业职员,由于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体检也合格,黄峰成了该专业唯一拟聘人员。然而,4月14日,福田区人事局以黄峰的“园艺技术”专业与招考中要求的“城市园林”专业不符为由,作出了拟取消他拟聘资格的决定(见昨日本报A32版《被指专业不符入职功败垂成》)。
在行政权的出尔反尔中,考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公平就业权”已然受到损害。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法律上,行政侵害的最主要救济方式就是行政诉讼。考生黄峰遂将福田区人事局告上了法庭。前日,该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然而,这一司法权的日常运作却让一些专业人士大为感慨。黄峰的代理律师就认为,法院受理此案本身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迈出了一大步,因而“开庭意义大于结果”。
律师此言并非过于“夸张”,在此之前,四川、北京和深圳本地均有多宗类似的就业歧视案在诉至法院后并未被受理。一个“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阻却了众多考生的司法救济之路。但在我们这个本应“法制统一”的国家里,却也有与这些“不予受理”截然相反的个案,比如在2003年轰动全国的安徽考生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就是明证。如果司法不能给权益受损的考生在寻求法律救济上一个机会,还有何公平就业权可言?
因此,我们不用太关注于就业歧视案的“受理之难”,开庭固然不易,但更应关注的还是司法救济的结果公平。如果受理之后的裁判仍是不公正的,这和不被法院受理又有何区别!
近十余年来,随着权利意识的勃兴,公民权益受损后将诉诸司法视为主要救济管道的例子越来越多。这是法治建设逐渐深入的宝贵成果,也是公民社会不断发育成长的必然趋势。法院对这一趋势理应顺势引导,并用公正裁判来强化公众寻求司法救济的信心,而不能逆此法治趋势以案外因素来影响司法独立。从性质上看,法治国家将法院设计为最重要和最终的纠纷解决场所,除专属立法、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已极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领域。在我国,司法权作为与行政权并列的国家权力,同由人大授权,向人大负责。司法与行政之间是监督与制约的关系。若法院对行政相对人诉行政机关的个案视之若烫手山芋,唯恐避之不及,还谈何权力制约!因而在笔者看来,对以往的“多不受理”,我们并不能因为福田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就认为于就业歧视案上有了所谓“划时代的意义”。我们既要看到公平的开庭审理,更要看到公正的庭审结果。
在黄峰诉福田区人事局一案中,孰是孰非有待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最终裁断,笔者无意于此乱下判语干扰司法。只是就新闻来看,黄峰作为应试者,从报名到资格初审,到笔试,再到面试并以第一名的成绩成为报考职位的唯一拟聘人员,是双方都未否认的事实。这诸多程序,都是由福田区人事局工作人员所确定或认可的。这种认可,不管是哪个工作人员所为,均是职务行为,对福田区人事局而言必须承受其结果。用韦小宝的话说,“大丈夫一言既出,多少匹马都追不回来”。换成法律术语,那就是已为多部行政法所确认的“信赖保护”原则。福田区人事局在与黄峰的行政争议发生后,以“资格初审时间较为紧迫”,或“工作人员业务不熟”为由,拒绝承担自己已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这无论如何都难称“正当”。
如果政府部门对公民不守信用,我们还能期待公民对政府守信吗?和读者们迫切的心情一样,笔者也期待着法院的裁判能够有效校正这种屡见不鲜的行政失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