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下午,《深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办法》基本取消了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除因姓名权等发生争议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援助的情形之外,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等条件的公民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不仅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援助程序也更加灵活,在《实施办法》中规定,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件,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时不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实施办法》规定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需要制定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困难标准。
《实施办法》中还借鉴了香港经验创设了辅助性法律援助制度,为部分收入高于经济困难标准但又没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夹心阶层”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