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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教育局08-09学年度义务教育招生通知
2008-04-02 10:42:38作者:来源: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8—2009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8年3月17日)

深教〔2008〕69号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2008—2009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招生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一、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2008—2009学年度,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发电〔2008〕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0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40号文件)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以下简称“1+5”文件)。各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下同)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继续刚性执行“1+5”文件,严格遵循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和热情服务的指导思想,保障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顺利入学,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基本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区管理为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及市政府“1+5”文件关于“明确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主体”的原则,各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工作。

  2.各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服从市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区落实《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根据本区人口控制规模和教育需求,制定辖区义务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和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3.区教育局要在区政府领导下,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条件,积极主动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更加严格规范地做好适龄儿童就读证明材料验核工作。要按省教育厅“50班额工程”的要求严格控制班额,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招生条件,突破招生计划。
  4.各区教育局要深入分析研究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新形势下2008—2009学年度招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交流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经验,提高招生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试行网上预报名工作,更好地统筹安排学位,化解矛盾。

  (二)规范民校发展,扶持督查并重

  严格执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从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多途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角度规划辖区民办教育发展,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各区统一规划。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核定每一所民办学校的最大招生规模,引导民办学校就近招生,组织人员对口指导辖区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管理规定和招生计划。依法严厉查处民办学校乱办学、乱招生的行为。同时,按照市政府140号文件关于“建立民办教育扶持机制”的要求,重点扶持诚信守法的民办学校。

  (三)免试就近入学,实行常态编班

  严格执行市政府1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义务教育学额资源,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服务范围(招生地段)。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全部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不得以考试、竞赛、表演、面试等各种形式进行选拔性招生,不得为编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以各种名义开设重点班。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教〔2007〕2号)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各种实验班。

  (四)热心规范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1.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实行统一的就读条件和程序安排。各区教育局要组织编印招生宣传资料,设立招生咨询热线电话、招生网页或网上招生专栏,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设立招生宣传公示栏,以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学生和家长会议宣讲招生政策和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指导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劝导不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

  2.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管,继续实行“六公示”、“六承诺”制度,要求学校公示招生政策和就读条件、招生计划、招生地段、招生程序和办法、招生结果和新生名单、咨询投诉电话;公开承诺不拒绝地段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申请学位,不擅自变更招生条件,不擅自超计划招生,不进行选拔性招生,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与非重点班,不收取任何招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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