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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该得到多少补偿
2008-04-01 13:05:38作者:来源: QQ

    何清华在深圳市罗湖区外贸明华电子来料加工厂工作了16年零两个月,2007年12月3日,厂方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11月30日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何清华想不明白,自己十多年的付出,一朝离职未得到厂方任何补偿。何清华向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请仲裁,要求总计325887.2元的经济补偿。仲裁结果是“厂方支付何清华27480.35元”。

    双方均对仲裁结果提出异议。何清华又将厂方告上龙岗法院,而厂方则向龙岗劳动仲裁委员会反诉何清华给工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诉请仲裁其向厂方赔偿20万元。

    昨天,记者了解到,仲裁委将于4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

    不随工厂搬迁激发矛盾

    记者从何清华提出的仲裁申请中了解到,他是1991年10月3日进入工厂的,直到2007年12月3日,厂方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何清华的工作年限为16年零两个月。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7个月,即从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何清华说,他与厂方的矛盾起因于工厂要搬迁到惠州,他不想随工厂到惠州工作,厂方即以合同期满,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在厂方不能满足何清华提出的要求后,何清华一纸诉状将厂方告到了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何清华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赔偿金矛盾的背后是工厂没有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说,“虽然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都曾试探性地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都遭到了厂方的拒绝,厂方只同意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何清华在申诉中还称,其所在工厂是一个拥有3000人以上规模的大厂,其中超过10年以上连续工龄的员工至少在100人以上,工龄长的甚至超过20年以上,这么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工厂竟然没有与其中任何一个人签订过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厂方:要挟不成主动离职

    工厂辩称,何清华是主动离职的。厂方说,何清华离职前担任工厂的营业部经理。由于工厂近几年来都处于搬迁状态,双方除了签有一份劳动合同(2007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外,何清华还于2007年7月签有去惠州新厂工作的意向性协议,缴纳了报名按金,并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会去惠州新厂继续工作,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7年11月30日,申诉人却利用其妻张玉芬是否去惠州新厂工作一事故意制造事端,何清华向工厂提出不去惠州,并只答应给公司一个月时间交代工作,遂于2007年12月30日离职。

    厂方还提出,何清华从没有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厂方向仲裁委提出,其无须向何清华支付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总之是由于何清华要挟工厂不成而主动离职,不是厂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补偿27480元

    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在第一被诉人处虽工作满10年以上,但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并未向第一被诉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何清华提出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厂方可以不支付何清华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同时裁决,厂方支付何清华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的工资差额27480.35元。

    裁决出来后,何清华不满,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与工厂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何清华已将厂方告上龙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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