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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一)
作者: 时间: 2008年02月25日 15:35:35 来源: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

    (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

    (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第四条 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

    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

    (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

    报销;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

    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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