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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廉租房者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及公共租赁房
作者: 时间: 2008年01月08日 16:15:46 来源: 深圳国土房产网
 

    享受廉租房者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及公共租赁房 —我市保障性住房热点问题解答之二

    随着6006套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为2008年1月14日至2月5日),以及本年度廉租住房申请时间的临近(受理申请时间也为2008年1月14日至2月5日,对象为新产生的特困家庭),市民们对该项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继2007年12月30日本报刊登了《保障性住房申请问答》后,就市民们所关心的相关申请程序、申请条件等问题,记者昨日再次走访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问:本次选房排队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时间为计分排队的主要依据,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问:本次选房排队的具体计分办法是什么?

    答:本次选房排队的具体计分办法为:

    (1)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2)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4)计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5)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问: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应提交失业证。失业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问:如何提交社会保险证明?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交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6年至2007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需提交社会保险证明。

    问:如何办理申请人或其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答: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问:如何办理和提交2006年至2007年的收入证明?

    答:2006年至2007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资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006年至2007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问:申请家庭如何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答:申请家庭可在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问:如何提出申请?

    答:申请家庭应在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问: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哪些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

    答: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问: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有几种?

    答: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中货币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①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人;

    ②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③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哪些情形下将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被取消低保资格的;

    (2)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

    (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问:新申请家庭指的是什么?他们到哪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新申请家庭指的是已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目前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现行的规定,新申请家庭到社区工作站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后,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问:廉租房新申请家庭须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1)《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问:现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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