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饰物也要如实申报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要申报的家庭所得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现有债权债务等至少十一项。必须申报的家庭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股票、债券等投资类的财产,购买价格在5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总计5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以及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建立轮候册向社会公开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轮候”制度,要求市主管部门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住房保障基本条件的申请家庭均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并按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轮候册上的轮候顺序配置住房保障。轮候册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轮候家庭在同一年度进入轮候册的,根据家庭成员的户籍迁入本市的时间进行计分并按照全体家庭成员的分数总和高低进行轮候。
在《条例》(征求意见稿)里,还制定了住房的期限、复核制度。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合同的期限为三年。承租家庭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经审查仍然符合条件的,按照最新公布的同类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续签三年合同。未申报或审查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迁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市主管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计分制度,对于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违反条例规定和住房保障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扣分。所扣分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市主管部门有权终止住房保障合同,强制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被终止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因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财产或住房面积增加、家庭成员减少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住房保障合同,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被终止住房保障的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其所承租的住房,也可以重新申请轮候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骗取住房可罚款三万元
对于在申请或轮候中弄虚作假以及骗取住房保障的申请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限制再次申请和罚款等措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过程中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或取消轮候资格,将其从轮候册中删除,并予以警告,申请家庭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家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的,由市主管部门终止住房保障,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强制收回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和利息;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强制回购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缴纳居住期间的租金和利息;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和利息。申请家庭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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