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在条件完全相同的两个深圳市低收入家庭中,因为户口所在地不同,可能有着完全不同的命运。举例而言,撇开市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这一因素,在福田区排名550位的低收入家庭,能够轻松拿到公共租赁住房;而在罗湖区排名54位的低收入家庭则和公共租赁住房无缘。同样的区别,在廉租房方面和经济适用房方面也同样存在。
一天之差导致阴阳两重天
《通告》强调:“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的房源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租申请”。
《通告》要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深圳市户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深圳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等。
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是2006年1月1日具备深圳市户口,或者离婚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的,则同样要和此次经济适用住房失之交臂。同样无法实现住房梦的情况还有:如果在内地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城市,在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者租房合同之日,有过转让自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在那些户籍迁入深圳市之前共同申请人中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28万元家庭总资产如何算
通告还要求,申请人必须满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有市民认为,“23252元”与“28万元”这两个数字的厘定也是一大难题。
“目前,国家对于家庭总资产没有一个明确的审计办法和量化实施细则,因此申请人是否隐瞒家庭收入无从考证。如果申请人实际家庭总资产远远超过28万元,但他在申请时填写不足28万元,怎样审查?”市民李先生提出自己的疑问。
离婚后复婚再婚如何监控
《通告》称,本次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的“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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