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部分:廉租住房政策及实施问答
43.深圳市廉租住房政策及实施的依据是什么?答:本次廉租住房政策及实施的依据是《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以及我市其他相关规定。
44.哪些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答: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2)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5.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有几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中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46.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答: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①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人; ②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③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47.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哪些情形下将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被取消低保资格的; (2)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48.目前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是否能申请转换配租方式(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答:原则上不能。但目前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转换配租方式:(1)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2)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3)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49.目前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转换配租方式(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到哪里申请?答: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原对其发放货币配租补贴的区建设(住宅)局提出申请。
50.新申请家庭指的是什么?他们到哪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答:新申请家庭指的是已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目前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现行的规定,新申请家庭到社区工作站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后,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51.新申请家庭须提交哪些申请材料?答:(1)《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52.新申请家庭是否都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答:新申请家庭的配租方式主要是货币配租;具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53.如何确定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答: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若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54.我市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实物配租标准的通知》(深国房[2007]724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进行调整,即将原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80%补贴,调整为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全额补贴。本次调整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若调整后的租金补贴标准低于调整前的,按调整前的标准执行。
55.《通告》发布之日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并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答:《通告》发布之日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并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符合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56.《通告》发布之日前已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但仍享受低保待遇(过渡时期)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答:《通告》发布之日前已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但仍享受低保待遇(过渡时期)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若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须先到其户籍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取消低保待遇的手续,再凭取消低保待遇有关证明到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办理退房手续或到区建设(住宅)局办理停发补贴手续,然后按《通告》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57.《通告》发布之日前已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但仍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答:《通告》发布之日前已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但仍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到所租住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办理退房手续,不按规定退房的,将按《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此类家庭若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须在完成退房手续后,凭退房证明,按《通告》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58.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时间为何时?答: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