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只要已与员工签订买卖合同,安居房原则上不会被纳入企业重组的资产范围,但买卖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按照意见中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向职工出售的安居房,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有义务协助安居房买受人办理安居房房改申报手续、房地产权登记手续和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手续。
安居房买受人办理安居房产权登记需向房产原产权单位补交的房价,如买受人与原产权单位就差价支付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现金方式支付差价。在安居房办证过程中,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差价,由市房改部门收取,纳入市政府住房基金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