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本月起施行
旨在防治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的《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机动车都必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该《办法》也成为国内首部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的政府性规章。
该《办法》规定,市环保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定期检测和复检。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按规定时间进行的排气污染检测;不定期检测包括路检、抽检和对被举报黑烟车检测;复检是指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经维护后进行的排气污染检测。其中,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其他机动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合格的车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发放检测合格凭证。合格凭证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机动车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检测合格凭证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每台处以二千元罚款。机动车经抽检不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强制维护,并按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未取得有效检测合格凭证的,注销检测合格凭证后未取得临时上路手续或临时上路手续过期的,如果上路行驶,都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台处以一千元罚款。
依照《办法》,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也可向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抽检通知书》。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接受检测。市环保部门可会同市交通部门依法对被举报黑烟车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接受检测。逾期不按通知书要求接受检测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台处以500元罚款。
此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市环保部门将发出《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进行排气污染强制维护。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机动车送到强制维护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诊断、维修,并将维护竣工后的机动车进行复检。市环保部门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第六日注销检测合格凭证,该不合格机动车自注销当日起不得上路行驶。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建设“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数据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对定期检测和强制维护单位的相关检测及维护数据实施在线监控。(编辑:冯怡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