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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将出现三大改变
■“拆迁”变为“征收”
■社会和政府共同操作变为完全由政府操作实施
■征收拆迁的决策、补偿等程序将产生变化
深圳每年都有百万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拆迁面积,涉及数千户居民、企
业。这些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地拆迁问题,在物权法实施后受到了广泛关注。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实行了6年之久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将于近期出台。那么,这些修订带来了什么变化?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深圳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人士及部分专家。
“拆迁”今后变为“征收”
对于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多数市民高度关注。深圳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人士介绍说,修改是根据《物权法》在原条例的框架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后条例的名称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及拆迁补偿安置条例》。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新条例将有三个方面的变化:首先,由原来的“拆迁”变为“征收”。这是模式的改变,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基础发生了转变,只有因公共利益而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房屋的征收,不存在企业、个人经政府批准后对他人房屋的拆迁;其次,主体的变化,由原来的社会和政府共同操作变为完全由政府操作实施,政府是征收及拆迁补偿的唯一主体,过去那种开发商因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被排除;第三,关于征收拆迁的决策、补偿等程序也将随之产生变化。
“今后的拆迁都变为政府征收,政府不存在商业性拆迁。”这位人士说,原来的拆迁双轨制(政府因公共利益工程实施拆迁和开发单位因商业利益实施拆迁)变为单轨制(政府因公共利益工程实施拆迁),征收拆迁的整个程序将有更严格的标准,对征收拆迁决定的认定、发布、实施都要有具体明确规范要求。征收拆迁的要素是“公共利益,政府征收,管理实施分离,合理安置,充分补偿,依法运作”。
参与新条例调研论证的这位人士认为,今后因征收而进行的拆迁力度会更大,速度会更快,效率会更高,执法程序更规范,效果也会更公平;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公开决策,依法行政,阳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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