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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租房须取得长期居住证
《办法》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长期承租,但六十周岁以上在深圳市居住的人员除外。出租屋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下列
人员,经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核实登记后,可以短期租住房屋:(一)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来深从事公务、商务活动的人员;(二)持有学生证或者毕业证来深找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但短期租住的,一年内只能租住一次且不得超过三个月。此外,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临时来深人员可以在专门用于临时居住(旅店式管理)的出租屋居住。用于临时居住的出租屋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办法》要求,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人员,居住满三十日仍未申办居住证的,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承租人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继续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
居住七日以上要办居住登记
根据《办法》,在试行区域内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在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的住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分别到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其他人员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为非深户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督促居住人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七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并不得为其提供居住条件。下列情形按如下规定办理登记:(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三)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负责登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格。与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证明;与非深圳市户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还应当交验承租人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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