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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贵报以《饭碗与沉默,你选哪一个?》为题,对“劳动者反映单位没有全额支付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在‘饭碗’与‘加班费’之间,大多数人选择沉默”的新闻予以评述,笔者对作者的观点表示赞同,同时也有几点补充。
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对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单位缺乏惩罚条
款,这一现象可望在2008年有所改变。因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要获得应有的加班费,笔者期待有关部门应更加有所作为。一是建立用人单位加班费发放(由员工签名)上报制度,以备随时检查;二是劳动部门应该对用人单位的加班费发放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不坐而论道,防止用人单位对加班费无动于衷;三是完善法律处罚规定,各地对不依法发放加班费的单位,除了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足额加班费,还应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让不发放或者少发放加班费的单位承受更大代价;四是建立劳动者举报档案,如发现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因加班费而投诉的劳动者,一经查实,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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