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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深圳福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4名成年人涉嫌买卖、租赁、胁迫3名残疾儿童乞讨案。福田区检察院首次以“强迫乞讨罪”对其中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4名被告人中,宫某备与王某臣、宫某兰夫妇,均年过半百,租住在深圳沙尾一出租屋。而被告人王某林是王某臣夫妇的儿子,曾在深圳从事
保安工作。4人均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宫集镇人。
指控:租残疾人去乞讨占有所得
检方指控:被告王某臣、宫某兰夫妇,自2002年5月起,以年租金2000余元(后升至约4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迎风”(音)处租下被害人小宁(残疾男童)。两人将孩子带至深圳后,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小宁乞讨。夫妻两人通常在下午将小宁带至福田区水围、沙嘴一带,让他向行人乞讨,两人则在附近看守,并占有乞讨所得。
据两人向警方供述,小宁一年可乞讨1.5万元左右。案发后,福田警方救出小宁,经鉴定骨龄为13.1岁,伤残程度四级。
检方指控称:2005年6月,看到控制乞讨儿童能赚钱,宫某兰经与丈夫王某臣商定后,和儿子王某林一起,在宫某备的介绍下,以2000元的价格从安徽老家宫某田(在逃)、孟某兰(在逃)处,收买了被害人小梅,并带至深圳。而后胁迫小梅和小宁一起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小梅年可为夫妇两人乞讨约四五千元。经鉴定,小梅骨龄12.7岁,伤残程度六级。
2006年6月,宫某备将被害人哑女小凤带至深圳,和王某臣夫妇一起,以同样方式强迫小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经鉴定,小凤骨龄12岁,伤残程度七级。
2006年8月10日、8月27日,福田警方根据举报,相继将4人抓获归案,救出被控制3名残疾儿童,送往深圳救助站。
庭审:两被告人认罪辩称未虐待
检方根据去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以“强迫乞讨罪”追究王某臣夫妇刑事责任;以“强迫乞讨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宫某备刑事责任;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王某林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王某臣夫妇当庭认罪,称自己是文盲,表示不应该带着残疾儿童乞讨。但两人反复强调,他们靠拣废品为生,收留小宁和小梅是出于善意。在乞讨中,两人并未殴打过两个“苦孩”。
宫某备则表示,哑女小凤与他是父女关系。他带着女儿乞讨是为生活所迫,偶尔打小凤也是出于教育的目的。为此他认为自己无罪。
而王某林则表示,他不清楚父母的事情,认为父母收留两个残疾儿是出于善意,他自己与此案无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也应该判他无罪。
■ 辩论焦点
强迫乞讨罪时间如何算
检方表示:尽管《刑法修正案》从去年6月29日开始实行,而之前对强迫残疾人或儿童乞讨我国并无明确罪名规定,但王某臣夫妇2002年5月便开始强迫小宁乞讨牟利。在控制残疾儿乞讨中,具有策划性、组织性、长期性、规律性,整个控制乞讨过程为一个连续性犯罪过程。根据最高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该认定夫妇两人的犯罪行为从2002年5月开始,控制残疾儿童乞讨时间达4年之久。
而被告人的律师则表示:根据“刑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在去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颁布之前,王某臣夫妇的行为并未触犯刑法,最多是违法行为。所以,应当认定王某臣夫妇控制残疾儿童乞讨的行为是一个多月左右,以此来追究被告人所犯“强迫乞讨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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