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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之郎经理受贿533万 位列公安部十大商业贿赂案
作者:徐维强 时间:2007年01月12日 08:27:47 来源:南方都市报
 

  获刑13年并被没收福田区一处房产

  9日,公安部公布了近期破获的10起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部位于深圳的广东喜之郎公司原投资部经理收受好处费533.56万元被判刑一案位列其中。

  据介绍,2003年9月8日,周明华被民营企业喜之郎公司聘请为投资部经理,派往
阳东县喜之郎工业园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资在喜之郎公司属下的深圳市稳智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领取。2003年12月,周明华代表喜之郎公司与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协商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事宜,双方于2003年12月12日和18日签订了两份资产的托管合同。

  洽谈中,世纪公司韩某向周明华许诺,协议签订后,世纪公司可支付业务介绍费给周,1亿元国债托管的介绍费是4%即400万元,5000万元企业债券托管的介绍费是3.6%即180万元。周明华为收受这些业务介绍费,于2003年12月11日和19日冒用路某桂的名义与世纪公司私下签订两份“合作协议”,并于同年12月18日和24日分别收取了世纪公司通过路某桂账户汇入的“客户开发费”150万元、50万元。周明华将200万元贿赂款取出后用于其个人购买股票。

  2004年底,托管到期,世纪公司希望延期还款,韩某向周明华许诺还可以给一些好处费。2005年2月至5月,周明华先后收受了世纪公司汇给的好处费7笔共333.56万元。案发后,周明华退出赃款共545.9万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8万元。此外,周明华还将他人代为保管的9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6年10月17日,广东阳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533.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周明华还将代为保管的9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侵占罪。鉴于周明华案发前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处周明华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处房产。

  据悉,该案曾列去年广东省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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