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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整治工作要敢于“出硬招、使狠招、创新招”,这是宝安区副书记张洪华昨日在该区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强调的。
宝安区委、区政府决定从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2月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不合格出租屋,清查“三证”不齐人员,强化出租屋业主包括“二房东”的责任,实现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登记率100%、准确率90%以上、照片上传率95%以上的目标。
房屋条件不符一律禁出租
据了解,今年1至11月,宝安出租屋内刑事发案同比下降62.4%,出租屋内整体治安环境好转,但一些“老大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宝安区部署本次专项行动,对出租屋再次大规模整治,并规定凡被有关部门确定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一律禁止出租,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经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要收回予以注销。对禁止出租而出租、责令停租未停租的,由公安机关和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措施的,由街道书面通知辖区供水、供电、燃气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凡租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其中用作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出租的,有关部门要责令整改合格后方可出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禁止出租。
对流动人口严查“三证”
昨日的会议强调,流动人口进入宝安,严格实行“三证”管理制度。出租屋管理员在登记暂住人员信息时,必须要求租住人员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信息采集证明)、用工单位证明和房东的有关资料证明,发现“三证”不齐人员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列为C类人员进行管理,责令其补齐证件,每周组织清查一次。对不能补齐“三证”的人员,一律禁止租住。
公安、安监、消防、工商、计生、文化等部门对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要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出租屋内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街道维稳及综治办和出租屋综管所,信息处理反馈率达不到95%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达不到70%的,将给予黄牌警告;达不到60%的,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业主或“二房东”须担责
会议要求,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必须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出租。违反规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处罚。
所有出租屋业主必须与公安机关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每月对出租屋内的安全状况、消防隐患、异常情况进行自查,社区民警和出租屋管理员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业主委托或承包给“二房东”、“楼管员”管理出租屋的,“二房东”、“楼管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业主或“二房东”未履行责任的,公安机关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业主是党员干部的,必须带头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将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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