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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和任何劳动关系之间,均不得违反执行。
省政府还同时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颁布后,各市政府还要按规定程序调整本市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标准仅适于困难企业
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我省最近四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在2002年、2004年、2006年和2007年。
每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单位都会以此为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制度。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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