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深圳以“特”字当先,创下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诸多中国之最,因而备受瞩目。然自中国加入WTO之后,“特区”优势逐渐淡化,在全国开放的新形势下要保持“特区优势”已属不易,还要争创“特区优势”就更为艰难。也有种声音认为,深圳应坚持实践法治精神,打造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已获平反的“法治”如今已是政治热词,不但政治正确,还下合民众意愿,外接国际惯例。因此,各地方政府都争相捧之,各级官员也常常挂在嘴边。深圳要想在“法治”领域争创优势,光靠嗓门大恐怕难以如愿。
多年来,深圳的法治建设波澜不惊,不过近日却有一大创举。据媒体报道,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草案”已于前日下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这就是《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记者特别介绍说,“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就和谐劳动关系立法的地方法规”(见昨日本报A35版)。
不过,笔者的看法还要更乐观一些。如果此份“草案”能得以通过,不但将为深圳创造一个“全国第一”,于更宽广的视野来考察,还很可能是“全球唯一”。请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所收集和借鉴过的法案:既有香港的《雇佣条例》、《劳资关系条例》,也有新加坡的《雇佣法》、《劳资关系法》,还有美国《劳资关系法》,法国《工资支付法》,德国《劳动法》等等。
法律规定的是权利、义务、责任。科学、合理的“权责利”分配将有助于促进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所谓“和谐劳动关系”,当是指和睦协调的劳动关系,这是立法者所期待的法治之果,而非法律本身。从媒体披露的“草案”内容来看,不论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降条件”,还是“加班可约定每周至少休一天”都是具体的权责界定。尽管立法机关是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试图通过这种权责界定来平衡劳资关系,化解劳资矛盾,但法律安排并不必然带来“和谐”,法律也不能只调整“和谐”,而更应调整“不和谐”。连立法者也坦承,“深圳劳动保障信访投诉量和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集体性的重大劳动争议激烈化程度增强,劳动者停工、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等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关系调整面临比较严峻的挑战”。劳资领域之所以出现这种种不和谐,并非因为之前没有一部“和谐劳动关系法”———无论现行《劳动法》,还是施行不久的《劳动合同法》,虽未冠以“和谐”之名,但也均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作为其目标。
依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立法上的权限,“草案”只能是对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细化。冠名以“和谐”也未必就能创建“和谐”,如果在该规定之下,还有不和谐的劳资冲突发生,这部“和谐之法”又该情何以堪?
当然,对“草案”名称的不认同并不代表笔者对“草案”本身的否定。事实上,“草案”中的诸多内容,如加班费计算、工资增长、集体谈判等具体规定仍令人欣喜。法治的好处本就在于给民众以稳定与可预期的生活,因此,法律必须具有确定性。地方性立法弥补上位法中规定模糊的部分,可以增进法律的有效执行。
对法治的践行更多时候是“和风细雨潜入夜”,它很难像GDP那样可以精确地统计出来,也很难像大广场大绿地那样直观地外显出来。相反,对地方发展而言,以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为核心价值的“法治”其实碍手碍脚。连温家宝总理也讲过,法治之难,难就难在政府是在“自己革自己的命”。据说深圳市政府最近十余年来,在“革自己的命”上毫不含糊,深圳市长也得了个“中国权力最小的市长”之雅称。市长的权力小了,市民的权利就大了。可惜,从“草案”中,我们未看到对劳动执法部门的权力约束和责任限定,而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恰恰在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责任追究上有不少细化的空间。没有对劳动执法权的有效监督,“和谐劳动关系”有可能自然“发展”起来吗? |